admin 發表於 2019-3-3 20:13:38

老人訂8萬元保健品 貨沒拿全銷售員跑路 跑路 保健品 大爺

馬大爺退休後經不住經銷商游說,深信保健品能帶來健康晚年,退休工資不高的他卻願意花大把錢去購買保健品。然而,他訂購了總貨款8萬余元的保健品後,經銷商高某攜款蒸發。馬大爺不甘心被騙,把上游的某保健品公司告上法庭。建鄴法院審理認為,馬大爺與高某訂立買賣合同的行為對於某保健品公司已搆成表見代理,判某保健品公司承擔退款責任。
付款後,馬大爺沒想到的是,高某在交付了小部分產品後人間蒸發,偵探調查。馬大爺無奈找上某保健品公司,在該公司領導處又領取了小部分保健品後,該公司突然不再向他發放保健品,聲稱馬大爺將款項轉至高某個人賬戶,係與高某個人發生經濟往來,與公司無買賣合同關係。馬大爺一聽急了,只好一紙訴狀將某保健品公司訴至建鄴法院,要求其返還貨款。



揚子晚報記者 任國勇

馬大爺自2011年起,通過案外人高某一直購買被告某保健品公司經銷的保健品,且領取該公司主導的健康理唸推廣委員會常務理事証和聘書。2014年9月,被告的某保健品公司舉行盛大的十周年慶典活動,法定代表人在台上進行健康理唸和產品推廣活動。而馬大爺作為VIP客戶代表參加慶典,皮秒雷射,在台下聽得如癡如醉,一個激動又通過高某訂購了總貨款為82440元的保健品,雙方約定馬大爺先預付45000元,極線音波拉提,余款貨到結清。次日,馬大爺匯款45000元至高某銀行賬戶,高某為馬大爺填寫了印有被告公司公章的“入/出貨單”。
老人訂8萬元保健品後銷售員“跑路”
什麼是表見代理呢?我國《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傚。”因此,建鄴法院一審判決被告的某保健品公司退還馬大爺貨款28770元。一審判決後,被告不服提出上訴,在二審期間,馬大爺與被告達成庭外和解協議,由被告噹庭給付馬大爺現金27000元,雙方之間再無糾葛。        
交了錢貨沒拿全,銷售員跑路




建鄴法院審理後認定:高某與馬大爺訂立買賣合同的行為,對於被告的某保健品公司已搆成表見代理,其代理行為有傚,由此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應由被告負擔。


通訊員 建砝
建鄴法院經審理查明,高某與被告的某保健品公司簽訂了《保健品健康體驗店經銷合同》,合同約定:高某在江寧區域範圍內建立該公司的健康體驗店,經銷該公司的理療類、醫療器械類及保健食品類產品;店面裝修按該公司的統一標准和要求,該公司提供包括銷售條件、價目表、技朮文件和廣告資料等一切必要的信息資料,而高某一直以該公司門店形式向消費者經銷其保健產品。
法院判被告代理公司退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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